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事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事聲字第58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唐淑芬 代理人 陳冠州 律師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約西 間因103年度事聲字第58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惟因已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准暫免繳納。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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