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89年度花再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花再簡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對本院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三一五八號支付命令再審。
二、按聲請再審,應於書狀內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
明」、及「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分別定有明文。茲聲請人提出前開書狀並未同時
表明前揭事由,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十四內補
正,聲請人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收受裁定,迄未補正,其再審聲請難謂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湯文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