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363號債權人聖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樹 上列債權人聖諄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上化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聖諄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蔡昱君 之最新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二、請向該管轄法院查明被繼承人蔡昱君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請提出該法院之回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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