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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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繼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87號原告 陳民賛 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複代理人 劉靜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素媚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45731元(計算式:原告陳報其他遺產均已分割,現僅餘分割遺產之臺中市○○區○○街00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房屋現值為0000000元×原告應繼分1/4=545731元,參見本院卷第77、22頁),應繳納裁判費5950元,原告業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49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49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家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孫超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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