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465號
原 告 張鴻鵬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浪漫鑽石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6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