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4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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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4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吳鎮州 上列聲請人與 賴威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案請求標的新臺幣壹拾萬元之對帳單。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