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329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硯旭選任辯護人楊明儀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蔡沂玹 選任辯護人 劉大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41號,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陳明偉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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