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29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洪冠予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漢榮環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思豪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郭顏毓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邱品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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