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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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郭廷耀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已│有期徒刑8月,已│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12.06│96.03.21│96.08.0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295號│偵字第2296號│偵字第215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96年度訴字第846│96年度訴字第763││││8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8.30│96.10.31│96.11.30│││││││├───┼────┼────────┼────────┼────────┤││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96年度訴字第846│96年度訴字第763││││80號│號│號││判決├────┼────────┼────────┼────────┤││判決│││││││96.09.20│96.12.24│96.12.24│││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備註│字第2436號│字第67號│字第98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08.0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157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7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11.30│││││├───┼────┼────────┤││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763││││號││判決├────┼────────┤││判決│││││96.12.24│││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備註│字第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