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國簡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覺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