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35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565號

原告黃明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以110年度中補字第2697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3日寄存送達於原告(見本院卷第27頁),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見本院卷第31-35頁)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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