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順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順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順天(下稱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該署106年3月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3月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案件,另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罰金刑,雖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鍾貴堯法官卓進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順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犯罪日期│105年3月28日│105年1月間至105年3月28│105年1、2月間某日至105││││日│年3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208號│第1208號│850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96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9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806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11日│105年10月11日│106年2月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96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9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80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0月19日│105年10月19日│106年2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698號(編號1至2定應│16698號(編號1至2定應│3871號│││執行刑1年7月)│執行刑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