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彭靖峰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476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7月23日上午9時4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約
定條款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至被告丙○○雖曾抗辯:雖有積欠款項,惟非被告所
持附卡所消費云云。查被告對於積欠款項之事實已為自認,
並依本院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李宗諺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