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9號聲請人 鄭柱陽
鄭碧珠 鄭碧蓮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家慶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淡襟 等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 司聲 字第1531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如附表所示提存事件欄之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如附表所示金額欄之擔保金,准予返還。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本院98年度上更㈠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以如附表所示提存事件欄提存事件,提存如附表所示金額欄金額後,聲請執行法院對相對人等為假執行,嗣本案訴訟經裁判伊等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確定,伊已定20日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其未行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之規定,請求返還伊提存之擔保金等語。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06條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又按民事訴訟因宣告假執行而提供之擔保金,係備作賠償受擔保利益者,將來本案勝訴確定,而因假執行不當所受損害之用,故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所謂「訴訟終結」,自係指本案之訴訟而言。
經查,兩造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95年度訴字
第931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97年度上字第149號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13號判決、本院98年度上更㈠字第149號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346號判決、本院101年度上更㈡字第65號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44號判決相對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確定,有歷審裁判暨確定證明書可稽(見司聲字卷第7-58頁)。聲請人前依本院98年度上更㈠字第149號民事判決,以如附表所示提存事件欄提存事件,提存如附表所示金額欄金額後,聲請執行法院對相對人為假執行,然因相對人提供反擔保金免為假執行而終結。嗣兩造間上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判決確定,聲請人持歷審裁判暨確定證明書聲請執行法院以104年度司執字第140455號強制執行事件對相對人強制執行,並於民國105年2月25日執行完畢,有提存書、臺北地院105年2月22日北院木101司執荒字第3854號函、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105年3月4日同字號函各一紙在卷可憑(司聲字卷第59-78頁、本院卷第15、17-18頁)。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假執行之本案訴訟已終結,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因假執行程序所受損害即無繼續發生之可能,其所受損害額應得確定,相對人當可行使權利。
聲請人已定20日之期間催告如附表所示之相對人行使權利,而
附表所示之相對人未行使,亦有存證信函、回執、臺北地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臺北地院函附卷可查(見司聲字卷第75-78、80-86、106-111、129-131頁、本院卷第8-9、14、24-27頁)。是兩造間本案訴訟既已終結,且聲請人已定20日之期間,催告如附表所示相對人行使權利,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未行使,則聲請人聲請如附表所示相對人返還聲請人提存之擔保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初枝附表(新臺幣/元)┌─┬─────────────┬───┬────┬───┬──────┐│編│提存│提存人│相對人│金額│出處││號│事件││││(臺北地院卷)│├─┼─────────────┼───┼────┼───┼──────┤│1│臺北地院101年度存字第93號│鄭柱陽│楊淡襟│37,000│第59頁│├─┼─────────────┼───┼────┼───┼──────┤│2│臺北地院101年度存字第94號│鄭柱陽│ 江美梅 │37,000│第60頁│├─┼─────────────┼───┼────┼───┼──────┤│3│臺北地院101年度存字第95號│鄭柱陽│ 柯高愛惠 │37,000│第61頁│├─┼─────────────┼───┼────┼───┼──────┤│4│臺北地院101年度存字第96號│鄭柱陽│ 朱勇生 │17,000│第62頁│├─┼─────────────┼───┼────┼───┼──────┤│5│臺北地院101年度存字第97號│鄭碧蓮│ 何燕燕 │28,560│第63頁│├─┼─────────────┼───┼────┼───┼──────┤│6│臺北地院101年度存字第98號│鄭碧蓮│ 李佳穎 │28,560│第64頁│├─┼─────────────┼───┼────┼───┼──────┤│7│臺北地院101年度存字第99號│鄭碧蓮│ 柯土井 │28,560│第65頁│├─┼─────────────┼───┼────┼───┼──────┤│8│臺北地院101年度存字第100號│鄭碧蓮│ 古桂金 │28,560│第66頁│├─┼─────────────┼───┼────┼───┼──────┤│9│臺北地院101年度存字第101號│鄭碧蓮│楊淡襟│17,750│第67頁│├─┼─────────────┼───┼────┼───┼──────┤│10│臺北地院101年度存字第102號│鄭碧蓮│江美梅│17,750│第68頁│├─┼─────────────┼───┼────┼───┼──────┤│11│臺北地院101年度存字第103號│鄭碧蓮│柯高愛惠│17,750│第69頁│├─┼─────────────┼───┼────┼───┼──────┤│12│臺北地院101年度存字第104號│鄭碧蓮│朱勇生│8,180│第70頁│├─┼─────────────┼───┼────┼───┼──────┤│13│臺北地院101年度存字第105號│鄭碧珠│何燕燕│44,770│第71頁│├─┼─────────────┼───┼────┼───┼──────┤│14│臺北地院101年度存字第106號│鄭碧珠│李佳穎│44,770│第72頁│├─┼─────────────┼───┼────┼───┼──────┤│15│臺北地院101年度存字第107號│鄭碧珠│柯土井│44,770│第73頁│├─┼─────────────┼───┼────┼───┼──────┤│16│臺北地院101年度存字第108號│鄭碧珠│古桂金│44,770│第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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