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壢簡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91號原告 李長福 被告 黃癸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壢簡字第11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龔書安法官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