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41號原告 黃龍孔 原告 顏嘉宏 原告 許倬綸 原告 潘子賢 原告 沈玟昣 原告 鄭振閣 原告 陳玉君 原告 吳國翔 原告 孫毓廷 原告 蔡劍諺 原告 張元豪 原告 王美文 原告 李崇道 原告 林子介 原告 蕭茂修 原告 洪主明 原告 邵獻弘 原告吳宜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58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2,3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9,000元外,尚應補繳13,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