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39號原告 吳郁釩 法定代理人 吳秀珍 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202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