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07號聲請人 陳觀雅 相對人 洪裕國
洪陳秀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並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 洪秋雄 與相對人洪裕國,於民國90年8月6日向原權利人 陳勝進 借款新臺幣10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1年8月6日,且有利息之約定,並以渠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及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又本件抵押權及抵押債權,於107年5月30日因分割繼承由聲請人陳觀雅取得,且辦畢移轉登記予聲請人陳觀雅在案。其後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洪秋雄於107年10月9日死亡,查其繼承人僅洪裕國已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經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514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其餘繼承人均未聲請拋棄繼承,有本院111年10月4日屏院 惠家親 字第107司繼1514號函附卷可稽。是相對人洪裕國、洪陳秀鑾為債務人洪秋雄之合法繼承人,依法應承受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中權利範圍4分之1部分,於107年12月13日因分割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洪陳秀鑾,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惟前揭債務相對人逾期迄今亦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原權利人陳勝進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原權利人陳勝進之繼承系統表、債務人洪秋雄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111年10月4日屏院惠家親字第107司繼1514號函、土地登記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10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潮州鎮檨興9500406.104分之2所有權人:洪裕國、洪陳秀鑾(權利範圍各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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