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17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高曉楓 相對人 潘志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潘志林於民國109年1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08萬元、②3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9年1月1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90萬元、②295,680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9年1月21日起至129年1月21日止、②自109年1月30日起至129年1月30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①自111年3月21日起、②自111年3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816,935元、②268,366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1年7月25日寄發催告書,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並於111年7月26日送達相對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貸款契約、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定儲利率指數明細表、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催告書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潘志林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11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萬巒鄉萬金7080091.81全部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117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32東山路94之10號萬金段708地號加強磚造、二層樓房一層52.00、二層53.20,總面積105.2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