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一號
原告乙○○
甲○○○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複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
蕭敦仁 律師 林彥百 律師被告丙○○住
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蔡廷宜~B法官洪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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