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一號
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
陳培芬 律師 蕭敦仁 律師 林彥百 律師被告丙○○住
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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