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1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70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9月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6月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9月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9月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王炳梁法官陳晴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