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具保人 呂仰豐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仰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李佳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3月8日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諭知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交保,由具保人呂仰豐繳納款項後,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暫收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參。
三、嗣被告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99號案件審理。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再經依法拘提後,亦無所獲,且被告亦無另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本院刑事報到單、送達證書、本院拘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12年11月10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276104300號函及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可證;嗣經本院通知具保人呂仰豐偕同被告於112年12月8日上午9時45分前來本院出庭應訊,惟具保人仍未偕同被告到案應訊,此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準備程序筆錄1份附卷可參。是被告顯已逃匿,本院自應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全部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何一宏法官謝昀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楊竣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