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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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17號原告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