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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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78號原告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坤鎔 人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原告應表明請求回復原狀之具體內容,含回復原狀之動產、智慧財產權、經營權等財產之詳細內容)。
二、陳報因請求前項財產回復原狀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何?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