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小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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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小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小字第439號原告 黃惠君 被告音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志超 訴訟代理人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營業所設於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3樓,有原告提出之消費爭議申請資料表及被告函文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之營業所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
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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