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4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尉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尉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尉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
107年度聲字第7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7月確定、106年度聲字第6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107年度基簡字第4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4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3590號函核准假釋等節,亦有上開法務部矯正署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