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代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就下列攸關法定更生要件之重要事項,聲請人俱未主動查報,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供審核,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倘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二、應提出債權人清冊。
三、應提出債務人清冊。
四、應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最近兩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最新財產歸戶查詢資料清單。
五、倘有受扶養權利人者,應說明及查報受扶養權利人之姓名及其受扶養之原因,以及扶養義務人之人數,並應提出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受扶養權利人最近兩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最新財產歸戶查詢資料清單。
六、茲據聲請人陳述,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達成前置協商(下稱系爭協議)並已履行完畢;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債清條例)第151條第7項規定:「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故請依序查報下列事項:⒈系爭協議所載「還款結束日」為民國114年5月10日,迄今
猶未屆至。故聲請人所稱「履行完畢」云云,究係意何所指(例如:系爭協議雖未履行完畢,但聲請人均有按期還款,或是聲請人業已「提前」全部清償完畢)?⒉倘若系爭協議業已履行完畢(聲請人業已「提前」全部清償
完畢),依債清條例第151條第7項前段規定,聲請人「不得」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故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之適法依據?⒊倘若系爭協議尚未履行完畢,聲請人就系爭協議之履行情形
如何?有無債清條例第151條第7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即聲請人現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倘有,聲請人併應說明本件何時未再按期繳納?以及聲請人毀諾(即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應就關此利己主張提出適切之證據資料。
⒋聲請人應查報系爭協議成立迄今,聲請人之收入、支出有無增減或異動?並應就關此陳報提出適切之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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