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153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南鎮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字第1531號請求給付瓦斯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5月21日下午2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用戶別發行歷史資料、瓦斯繳
費通知、服務作業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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