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簡字第47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溫春玉
被   告 壬○○
      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  律師
被   告 丁○○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癸○○
被   告 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甲○○
      庚○○
      寅○○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丑○○
被   告 子○○
      戊○○
      丙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470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5月21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高雄縣○○鄉○○段○○○○號(地目:建;面積
:一千二百二十九點○四平方公尺)、四一一地號(地目:建;
面積:二百二十一點四四平方公尺)等土地應予合併分割如下:
㈠如附圖編號0410-A001(面積:一百零八點二八平方公尺)所
示之土地,分割歸原告溫春玉取得單獨所有權;㈡如附圖編號04
10-A002(面積:一百點一三平方公尺)、0000-0000(面積:
零點零六平方公尺)、0000-0000(面積:二十一點八九平方公
尺)所示之土地,分割歸被告丁○○取得單獨所有權;㈢如附圖
編號0410-A003(面積:五點九七平方公尺)、0000-0000(面
積:四十四點四五平方公尺)所示之土地,分割歸被告子○○取
得單獨所有權;㈣如附圖編號0000-0000(面積:三十一點七九
平方公尺)、0410-A004(面積:七十五點零二二平方公尺)所
示之土地,分割歸被告己○○取得單獨所有權;㈤如附圖編號04
10-A006(面積:二百零五點七六平方公尺)所示之土地,分割
歸被告戊○○取得單獨所有權;㈥如附圖編號0410-A007(面積
:一百七十四點二三平方公尺)所示之土地,分割歸被告丑○○
、寅○○、庚○○三人取得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之比率保持共
有;㈦如附圖編號0410-A005(面積:三十五點五一平方公尺)
所示之土地,分割歸被告甲○○取得單獨所有權;㈧如附圖編號
0410-A009(面積:三百三十九點九五平方公尺)、0000-0000
(面積:六十一點零一五平方公尺)所示之土地,分割歸被告壬
○○、卯○○二人取得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之比率保持共有;
㈨如附圖編號0000-0000(面積:三十四點七二平方公尺)所示
之土地,分割歸被告乙○○取得單獨所有權;㈩如附圖編號0000
-0000(面積:三十四點七一平方公尺)所示之土地,分割歸被
告丙○取得單獨所有權;如附圖編號0410-A008(面積:一百
五十二點二平方公尺)所示之土地,分割為道路用地,由原告溫
春玉及被告丁○○、子○○、己○○、戊○○、丑○○、寅○○
、庚○○、甲○○、壬○○、卯○○等十一人按附表一分割圖取
得面積欄內所示之面積比率保持共有;如附圖編號0000-0000
(面積:二十四點四六平方公尺)所示之土地,分割為道路用地
,由被丁○○、子○○、壬○○、卯○○、乙○○、丙○等六人
按附表二分割圖取得面積欄內所示之面積比率保持共有。
原告溫春玉應找補(即給付)被告己○○新臺幣陸拾捌萬捌仟叁
佰柒拾元、應找補(即給付)被告甲○○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肆
拾伍元;被告丁○○應找補(即給付)被告甲○○新臺幣柒拾陸
萬壹仟捌佰零伍元;被告戊○○應找補(即給付)被告甲○○新
臺幣壹萬玖仟叁佰捌拾元、應找補(即給付)被告丑○○及寅○
○、庚○○三人共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柒拾伍元、應找補(即給
付)被告壬○○及卯○○二人共新臺幣壹拾捌萬零肆佰零伍元(
本項主文找補金額詳附表一)。
被告丁○○應找補(即給付)被告壬○○及卯○○二人共新臺幣
陸佰陸拾伍元;被告子○○應找補(即給付)被告壬○○及卯○
○二人共新臺幣陸仟叁佰陸拾伍元;被告乙○○應找補(即給付
)被告壬○○及卯○○二人共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被
告丙○應找補(即給付)被告壬○○及卯○○二人共新臺幣壹萬
柒仟捌佰陸拾元(本項主文找補金額詳附表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元由兩造按原應有持有比例負擔。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
本、分割後土地面積增減明細表等各1份附卷為憑(詳本院
卷㈠第12頁、第326頁至第331頁、卷㈡第88頁至第89頁)
,且有高雄縣岡山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1份可稽(詳本院
卷㈡第26頁),經本院核對無訛,復經原告溫春玉及被告壬
○○、卯○○、丁○○、己○○、甲○○、寅○○、丑○○
、子○○、戊○○等人到庭陳述同意依附圖所示方案分割,
及分割後增減土地面積依(98年度)土地公告現值找補等語
在卷(詳本院卷㈡第94頁、第96頁至第101頁);另被告甲
○○、乙○○、丙○等3人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認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
應堪信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葉明德
附表一:高雄縣○○鄉○○段○○○○號土地分割找補金額明細表
(以土地面積:1229.04平方公尺,98年土地公告現值
:9,500元/每平方公尺為計算基礎。)
┌──┬────┬───────┬─────┬────┬────┬────┬─────┬────────┐
│││分割前持分│分割後取得│分割圖│扣除道路│分割後│分割後應││
│序號│所有權人│面 積│土地編號│取得面積│用地後應│增減面積│找補金額│備註│
││││││分配面積││││
├──┼────┼───────┼─────┼────┼────┼────┼─────┼────────┤
│002│溫春玉│登記持分:1/54│0410-A001│108.28㎡│19.94㎡│增加│應找補他人│與子○○換地取得│
│││面積:22.76㎡│││13.97㎡│74.37㎡│706,515元│13.97㎡。│
├──┼────┼───────┼─────┼────┼────┼────┼─────┼────────┤
│003│丁○○│登記持分:1/54│0410-A002│100.13㎡│19.94㎡│增加│應找補他人││
│││面積:22.76㎡││││80.19㎡│761,805元││
├──┼────┼───────┼─────┼────┼────┼────┼─────┼────────┤
│004│子○○│登記持分:1/54│0410-A003│5.97㎡│5.97㎡│0│0│與溫春玉換地減少│
│││面積:22.76㎡││││││13.97㎡。│
├──┼────┼───────┼─────┼────┼────┼────┼─────┼────────┤
│005│己○○│登記持分:3/18│0410-A004│75.22㎡│179.48㎡│減少│應受找補:││
│001││面積:204.84㎡│0410-A000│31.79㎡││72.46㎡│688,370元││
├──┼────┼───────┼─────┼────┼────┼────┼─────┼────────┤
│006│甲○○│登記持分:1/9│0410-A005│35.51㎡│119.65㎡│減少│應受找補:││
│││面積:136.56㎡││││84.14㎡│799,330元││
├──┼────┼───────┼─────┼────┼────┼────┼─────┼────────┤
│007│戊○○│登記持分:1/6│0410-A006│205.76㎡│179.49㎡│增加│應找補他人││
│││面積:204.84㎡││││26.28㎡│249,660元││
├──┼────┼───────┼─────┼────┼────┼────┼─────┼────────┤
││丑○○│(三人合計)││││三人合計│││
│008│寅○○│登記持分:1/6│0410-A007│174.23㎡│179.46㎡│減少│應受找補:││
││庚○○│面積:204.84㎡││││5.25㎡│49,875元││
├──┼────┼───────┼─────┼────┼────┼────┼─────┼────────┤
│010│卯○○│(二人合計)││││二人合計│││
││壬○○│登記持分:2/6│0410-A009│339.95㎡│358.94㎡│減少│應受找補:││
│││面積:409.68㎡││││18.99㎡│180,405元││
├──┼────┼───────┼─────┼────┼────┼────┼─────┼────────┤
│009│道路││0410-A008│152.20㎡│││││
││││││││││
└──┴────┴───────┴─────┴────┴────┴────┴─────┴────────┘
附表二高雄縣○○鄉○○段○○○○號土地分割找補金額明細表
(以土地面積:221.44平方公尺,98年土地公告現值:
9,500元/每平方公尺為計算基礎。)
┌──┬────┬───────┬─────┬────┬────┬────┬─────┬────────┐
│││分割前持分│分割後取得│分割圖│扣除道路│分割後│分割後應││
│序號│所有權人│面 積│土地編號│取得面積│用地後應│增減面積│找補金額│備註│
││││││分配面積││││
├──┼────┼───────┼─────┼────┼────┼────┼─────┼────────┤
│001│丁○○│登記持分:1/9│0000-0000│0.06㎡│21.88㎡│增加│應找補他人││
│005││面積:24.6㎡│0000-0000│21.89㎡││0.07㎡│:665元││
├──┼────┼───────┼─────┼────┼────┼────┼─────┼────────┤
│002│子○○│登記持分:1/9│000-0000│44.45㎡│43.78㎡│增加│應找補他人│換地取得溫春玉持│
│││面積:24.6㎡││││0.67㎡│:6,365元│分增加原登記面積│
├──┼────┼───────┼─────┼────┼────┼────┼─────┼────────┤
│004│壬○○│登記持分:1/3│000-0000│61.15㎡│65.66㎡│減少│應受找補:││
││卯○○│面積:73.8㎡││││4.51㎡│42,845元。││
├──┼────┼───────┼─────┼────┼────┼────┼─────┼────────┤
│006│乙○○│登記持分:1/6│000-0000│34.72㎡│32.83㎡│增加│應找補他人││
│││面積:36.9㎡││││1.89㎡│17,955元。││
├──┼────┼───────┼─────┼────┼────┼────┼─────┼────────┤
│007│丙○│登記持分:1/6│411-ooo6│34.71㎡│32.83㎡│增加│應找補他人││
│││面積:36.9㎡││││1.88㎡│17,860元。││
├──┼────┼───────┼─────┼────┼────┼────┼─────┼────────┤
│003│道路││000-0000│24.46㎡│││││
││││││││││
└──┴────┴───────┴─────┴────┴────┴────┴─────┴────────┘
附圖:高雄縣岡山地政事務所97年10月17日複丈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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