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保險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宜保險簡字第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16日下午3時10分許,
,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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