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11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115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5月21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玖元,自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會單、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葉明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