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德龍 被告奇全企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夏克勲 被告 李欣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6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