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智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被告於相隔未滿1月犯2次施用毒品案件,所侵犯法益相同,兩罪均係基於同一施用毒品惡習所為,且施用毒品時間接近,其獨立性低等情狀,就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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