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交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原交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原交易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忠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撤緩速偵字第20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盧忠義業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死亡,有卷附個人戶資料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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