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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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0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昀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五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00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案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爰撤銷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鄭燕璘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