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936號債權人 王明正 債務人雲科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為清 人債務人兆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長欣
一、㈠債務人兆清有限公司、陳為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㈡債務人雲科實業有限公司、陳為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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