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17號聲請人即被告 胡昆忠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昆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胡昆忠雖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之法庭數位錄音檔案,惟其聲請並未具體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致本院無從審酌個案情節,而決定是否允其所請。爰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載明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具體理由之書狀並檢附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鄭燕璘
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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