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賈輝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於執行時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賈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賈輝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於該署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一一三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為由,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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