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小字第九二號
原 告 依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茂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書記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