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1年度嘉小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小字第九二號
  原   告 依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茂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書記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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