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1年度新小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小字第四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許豐政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叁拾捌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台幣叄佰壹拾元,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駕駛其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民國(下同
)九十年八月六日十三時三十分許,沿台南市○○路一內側快車道由東向西行駛
,途經該路段二六0號前作左轉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卻未注意及,此仍
加速前進,適原告駕駛車號00-0000號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自對向駛
來時閃避不及,而被撞及,車輛當場毀損無法行駛,經台灣省台南區車輛行車事
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被告駕駛小客車轉彎車未讓直行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