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1年度員簡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員簡字第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三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公私場所之負責人,不遵守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為停工之命令,處拘
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空氣染防制法第
四十五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華民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書記官施嘉玫
中華民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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