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易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322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育瑩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81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2797號),提起上訴,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謝育瑩曾因犯竊盜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分別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24號與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訴字第20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6月、1年,後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年、9月、6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與前案接續執行迄民國98年12月10日假釋出監,並於99年7月11日交付保護管束縮刑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詎謝育瑩不知悔改,於100年5月20日11時15分許,路過臺南市○區○○○路二段53巷33弄19號 陳建章 之住處,見該住處大門未關,竟夥同 林煒強 (已判刑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趁陳建章之住處無人看守之際,侵入上開處所,徒手竊取陳建章所有之汽、機車鑰匙各1串、K金耳環1對、K金媽祖墜子3組、銀項鍊1條、銀手鍊1條、手錶3個、現金新台幣(下同)1500元,得手後供己變賣花用,嗣陳建章下樓發現遭竊報警,經警於現場採集指紋、調閱現場監視錄影機畫面後,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如何共同侵入住宅竊盜犯罪事實,迭據上訴人即被告謝育瑩於警詢、原審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建章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亦與已判刑確定共同被告林煒強於原審中自白情節吻合,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6月28日刑紋字第1000076597號鑑定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0年5月24日南市警五鑑字第1000524026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各1份、陳建章住家社區監視器翻拍照片2紙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可堪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侵入住宅竊盜罪。又被告謝育瑩與已判刑確定共同被告林煒強2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被告謝育瑩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科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惟依上開紀錄表所載,被告係於99年7月11日縮刑期滿,原判決誤載為99年6月30日期滿,應予更正,附此敘明。被告謝育瑩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原審法院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並審酌被告不思循以正當管道賺取財物謀生,竟共謀犯下本件竊盜犯行,危害社會治安並生損害於被害人之財產權,並對被害人之身心造成莫大損害,不容小覷,且對社會治安之敗壞已然造成,所為實不容輕縱,惟念及被告已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之犯罪後態度,及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8月,以示懲儆。
四、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以「量刑過重,被告非累犯」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因查被告確係於98年12月10日假釋出監,直至99年7月11日始縮刑期滿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被告於100年5月20日再犯本案,其係執行有期徒刑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符合累犯要件無訛,原判決審酌被告前科紀錄,依累犯加重其刑,以及其他一切犯罪情狀,量處有期徒刑8月,應屬妥適,尚無過重情事。被告上訴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清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陳義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