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4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臻臻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為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