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80號上訴人乙○○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48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0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書記官許麗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