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198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邱碧慶
被 告 何依柔
何秋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489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0,489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鄭履任
附表:
┌─────┬───┬─────────┬─────────┐
│請求金額│項目│期間│週年利率│
├─────┼───┼─────────┼─────────┤
│││自108年1月1日起│1.15%│
│││至108年6月5日止││
││利息├─────────┼─────────┤
│││自108年6月6日起│2.15%│
│││至清償日止││
│10,489元├───┼─────────┼─────────┤
││││逾期在六個月內者,│
│││自108年2月2日起│按本借款週年利率10│
││違約金│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本借款週年利│
││││率20%計付違約金。│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
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
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