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459號上訴人瑞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倡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745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關於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95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60萬64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408元,共計3萬5323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