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原告乙○○○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俊昇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青鋒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添寶
法官紀文惠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