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訴字第189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596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6年4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月19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03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宋明蒼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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