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借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400號抗告人 黃彩榕 上列抗告人因與 林萬盛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32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之再為抗告,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2月8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迄107年1月5日止,抗告人仍未補正。原法院因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雅萍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陳真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